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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想必现在有很多人,都不了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吧,下面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帐、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6];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
    以上为大家介绍的就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希望所提供的的可以帮助到大家,祝您生活愉快!

本文编辑:济宁仁和会计学校